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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桑动态】柴桑律所合伙人沈峰律师积极参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作者:发布时间: 2018-06-15 09:27浏览次数:1383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2018年5月9日发布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公告,我所合伙人沈峰律师在中国人大网向全国人大提交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建议。


建议详情


修正草案原文:一、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建议增加第三款:“全案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且最高刑期未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取保候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二个月。”


修正草案原文:二、将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为了法律条文一致性,建议将“查明案情”修改为“查明案件事实”


修正草案原文:三、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建议修改为“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修正草案原文: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建议将“补充核实”改为“补充证据”


修正草案原文:五、将第一百七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起诉书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建议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修正草案原文:六、20、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建议第一款第(六)项改为出现新的量刑情节。第(六)项改为第(七)项。


修正草案原文:七、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后面增加判决书可以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