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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桑公告】九江华星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公告

作者:发布时间: 2022-05-10 17:10浏览次数:180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赣0402破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九江创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8日裁定受理九江华星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担任九江华星传媒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编号:(2021)赣0402破申4号)。

九江华星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自本院发布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8 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为保障九江华星传媒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推进,现将债权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

债权人应于2022年5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申报地址和联系方式:

破产管理人名称   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

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长虹西大道 420 号绿地大都会A座六楼

指定联系人:

潘 敏    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Tel:13707921357

宋紫微 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Tel:13979299865

接受债权登记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

二、债权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8、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该委托人破产受理的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破产受理的,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三、债权申报提交资料明细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如实向管理人提供以下材料:


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资料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明确具体;

2、利息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3、债权人需同时提交原件,经管理人核对后当场返还,并同时自行准备复印件,破产管理人办公室不提供复印服务;

4、债权人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者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者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使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该承担因审查、确认补充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本院定于2022年5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

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