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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桑新闻】为民维权解难事,真情温暖感人心——我所李敦旺律师成功办结一起民事案件获当事人赠送锦旗

作者:发布时间: 2023-06-14 15:23浏览次数:189

案情简介

委托人马女士曾于2020年11月与青岛某公司(恒大集团公司关联公司)签署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认购协议,向该公司购买10万元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到期后,因恒大集团暴雷致使马女士及广大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为妥善解决兑付危机,恒大集团公司内部给出理财本金及收益抵扣房款的兑付方案。马女士为及时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便选择了该兑付方案。但由于马女士本人并未购买恒大集团项下的房产,无法自行抵扣,故马女士经其公司领导黄某介绍,以马女士的理财本金及收益抵扣案外人陈某燕(房产实际投资人为:尹某)购买位于上饶经开区某楼盘的房产(恒大集团项下房产)并办理相关的抵扣手续,由于抵扣手续马女士仅仅是签署了代付声明,其余均是其他人员操作,但抵扣完成后马女士未收到理财本金及收益。

详见下列法律关系图:



维权经过

1、委托人马女士在找到本所律师前,其曾于2022年2月向九江市濂溪区法院起诉公司领导黄某,要求黄某返还该投资本金及收益,理由是该黄某曾对其进行许诺,确保马女士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后经法院释明起诉主体有误,便撤回对黄某的起诉。

2、2022年3月,委托人马女士找到本所律师并就该理财本金及收益的维权建立委托关系。经本所律师商讨研判,该案存在最大致命缺陷即是证据材料微乎其微,要凭借现有的证据材料起诉房产购买人陈某燕必然导致败诉。鉴于此,本所律师首先应进行积极取证。

3、本所律师先是向该青岛某公司及上饶经开区房产开发公司送达律师函进行催告、后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去往上饶经开区房产开发公司调取查阅陈某燕购买的房产相关信息资料,但该两公司均拒不配合,效果并不理想。

4、基于前期的调查取证情况,本所律师将上饶经开区房产开发公司与购房人陈某燕作为共同被告,青岛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诉至上饶广信区人民法院。后该院以最高院下发的指定管辖通知(有关恒大集团公司的相关案件由广州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关系)为由,认为该案无管辖权不予立案。

5、因存在最高院的指定管辖通知,本所律师该案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全国各地有关恒大的案件均集中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2022年4月递交诉讼材料后,一直未收到开庭的通知,处于漫长的排队立案中。后最高院又下发法院系统内部文件,取消了对恒大集团公司相关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因该案件尚未正式立案,广州中院将该材料退回。

6、由于恒大暴雷致使各债权人维权陷入漫长的等待之中属常态现象,委托人对此也予以理解。后本所律师将该案再次诉至上饶广信区人民法院,该院立案后,本所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向该院依法申请律师调查令,并持调查令收集到了与该房产有关的相关资料(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财务凭证等)。通过此次的收集证据材料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实际承担返还理财收益及本金的主体(由于未收集到该材料前,是否抵扣该房产的房款并无法得知)。后上饶广信区法院,在收集到现有的证据材料认为上饶经开区房产开发公司仅是作为查清事实的主体,而并非实际承担责任的主体,故建议委托人撤诉向赣州市某县法院(陈某燕户籍地)起诉。考虑到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耗时更长,上饶广信区法院也基于为民考量,将本案诉讼费不予收取全额退还委托人,委托人便在该院撤诉。

7、因前期有意识维权,收集到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故将房产购买人陈某燕诉至赣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该案正直到开庭前夕,被告陈某燕以及该房产的实际投资人尹某主动找到委托人要求调解结案。后委托人考量到陈某燕也仅仅是被他人借名买房的一方及实际投资人尹某也只是为了投资房产,由于投资的房产尚未出售并未获得款项,委托人同意了与实际投资人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并签署了调解协议。该案至此告一段落。



该案对民众的启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如涉及关乎自身利益的事件,我们应当积极保留证据材料,以防后期产生争议时,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在本所律师日常的经办案件中,存在诸多如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的案例。再又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时,可在维权时依法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但应当清楚的是,人民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在不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不会也不可能会主动帮维权者收集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