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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基础篇

作者:李奶奶发布时间: 2017-05-28 17:16浏览次数:1504
 理论基础
    一、基础概念
    这里首先从法律意义上,说说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里的几个概念,道路、机动车、交通和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个概念:道路: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一定是发生在“法定的道路”上的交通事故。界定“道路”的意义就在于确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法的范围。
    这种意义上的“道路”依《道路交通法》119条一项的释意,可看出包括三项内容:1)公路、城市道路;2)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3)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其实除此之外: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乡间道路、校内道路等一般也不属于道路。当不是那么好判断时,关键是看: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或公众自由通行。问: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一般不是,特殊情况,另当别论。
 
    二个概念:机动车:《道路交通法》119条:“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农用车,不能上路的当然不能认为是机动车。但能上路的,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的,被认为是机动车。1)不包括履带式机动车;2)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牵引挂车才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的

轮式拖拉机车不超过时速40公里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可以上路的气垫船相同)。3)轨道通行的机动车不属于这里的机动车,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的规定。
 
     第三个概念:交通:交通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上往来通达,实现交往沟通目的社会活动。简单通俗一点就是“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情”。包括几种情形:
    一种,机动车在路上运行,机动车根据自己的走行装置,驱动自己在道路上行走;
    二种,机动车在路上使用,如工程车停在道路上进行工作,属于机动车在道路上使用。但是一旦机动车与交通工具这一用途的联系不再存在,而只是被用作工作的机器,则机动车通常用途所产生的危险也就没有成为现实,因此不算是机动车在路上使用。换言之,只要司机还将机动车用于交通,并且由此产生的危险状态依然存在,就算。当机动车离开车道而被放置在了公共交通以外的地点时,才不算;所以,当工程车停在道路上进行工作;机动车因故障停在路上,都是这种情况。但是,如果有一个饲料车向一桶形仓填饲料,结果桶形仓破,鸡舍倒塌,就不是了。机动车停在人行道上,一个行人不小心撞上,算否?只有当机动车离开了车道,被放置在公共交通以外的地点时,运行被中断,才不算。
     第三种,机动车的车上坠落物。运送中的机动车,车上的物品从机动车上坠落,因此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运行中的事故,符合机动车在道路上的状态的要求,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果前面一台运行的贷车车箱里掉下一头猪,被后面的机动车撞上,引起了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这种算交通事故侵权否?一般是的。机动车停在人行道上,一个行人不小心撞上,是否?是的。只有当机动车离开了车道,被放置在公共交通以外的地点时,运行被中断,不算。
至少要附合以上几个概念才可以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的相关规定,否则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则。
 
    第四个概念:事故认定书
    为了避免与民事赔偿中的责任和责任、行政责任中的责任相混淆,所以现在认定书名称中已经没有“责任”两字,不能说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叫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个了解一下。
 
    二、法务中会常遇到的问题
    1、经常会有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
    我们知道它是份证据,只是它是份公文书证,有较高的证明力而已。对认定书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对依据认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诉讼。如果是在交通管理部门刚作出认定书时,可以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请求、理由、证据)。如果是在诉讼阶段,可以向法院提交照片等有关证据,可以推翻认定书的,法院无须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以认定书不予采信。但这一途径,实务中比较少见。
 
    2、对交通事故侵权有管辖权的法院
   交通事故人身侵权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民诉法〉的意见》28条,民事诉讼法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肇事人、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时,这三者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还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计算对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1)如何判断“被扶养人”?(在计算对受害人的各项赔偿时,感觉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计算相对而言要复杂一点,所以讲讲这个)
   这是一种,直接受害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原本存在亲权或亲属权这种基本身份权,而且还存在抚养、扶养、赡养权利义务关系的派生身份权。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在侵害了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的同时,还侵害了直接受害人和被抚养人之间的亲权或亲属权,导致扶养的派生身份权受到损害。不过,这里的被抚养人于直接受害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如果直接受害人对其负有约定的抚养义务的,则被扶养人不可以请求扶养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不包括事实扶养关系。法定扶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三种法律关系,不是单纯的扶养关系。当然,可能有争议的,它只是一种观点,出自祝铭山的《损害赔偿总论》,以本地操作实务为准。除此之外,胎儿也应当包括在抚养丧失的间接受害人之列。                        
    2)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a、赔偿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b、一次性赔偿期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c、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d、赔偿总额限制: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的问题
    1)《侵权责任法》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实务中九江地区是从伤残10级2000元开始,每级2000元递增。
    2)有关目睹交通事故经过的所谓震惊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它对这种请求权有两条限制:一,有权求偿的第三人,限于在现场目睹事故经过且为受害人的亲属、朋友。如果是一般路人不在此列。二,对引起震惊损害的侵权行为,一般以造成直接受肉体侵害人死亡或重伤的损害为后果为限。在九江这里的操作标准还不明确,以实务为准。
 
    5、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
    如果法务中不常用,了解下。但它说明了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赔的。我们平时用的多的是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那是一种合同责任,而垫付责任是法定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2条,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说明仅是喝酒还是赔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针对一项,有关喝酒和醉酒的标准是:驾车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20,小于80毫克,为饮酒。相当于一杯啤酒;如果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80毫克,为醉酒。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2瓶啤酒;
 
三、复习常用法条:
     《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对方造成的损害,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这种赔偿是无过错的赔偿,不管致害机动车一方是否具有过错,保险公司都要赔。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超过部分才由加害人进行赔偿。但加害人的行为只有构成侵权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