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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讲义提纲

作者:李奶奶发布时间: 2017-05-28 17:17浏览次数:1269
劳动合同法讲义提纲
 
一、劳动合同的特别约定:
1、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二个月;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2、服务期:只使用于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专项技术培训费,进行技术培训的劳动者
3、竞业期:不超过2年且应支付经济补偿,适用于高管、高技、保密人员。
4、违约金:只适用于约定了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限于未履行服务期应分摊的培训费)和竞业期的,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解除合同
1、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不需支付赔偿金)
2、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辞职解除(不需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天火额外支付一个他工资解除合同。
3、过错解除:雇主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者过错雇主解除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裁员解除
5、工伤解除
(二)自然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继续维持原待遇或待遇,劳动者不签的不需支付补偿金)
2、劳动者退休的
3、劳动者死亡、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4、用人单位破产的(需支付补偿金)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撤销或解散的(需支付补偿金)
 
三、延期终止劳动合同及不得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发生客观情况无法履行合同或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解除职业病的在医学观察期未检查出的
2、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本单位连续作十五年,离退5年
4、工伤、职业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