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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讲义

作者:李奶奶发布时间: 2017-05-28 17:17浏览次数:1335

  今天由我来为大家讲讲工伤案件该如何走程序以及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区别:
 
    首先我来讲工伤案件该如何走程序,大家都知道接到工伤案件后,是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先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才可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条件,那么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往往还有两个比较繁琐的程序要走,一个是工伤认定一个是劳动能力鉴定,这两个程序该怎么走,是我今天着重要讲的:
 
    下面讲一讲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从该条可以得知,申请工伤认定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而具体到九江这边,是向九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提出。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以下这些:
    1、工伤认定申请表,这表可以到工伤保险科去领取,领表时工伤保险科的工作人员一般只会给你一份,并告诉你,这张表回去复印三份,填好后交过来,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申请表总共要交四份,填表时要注意一些问题:每张表上要贴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就是说填表时需准备四张一寸免冠照片,表的封面要填的内容有:申请人的姓名、工伤者姓名、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的关系、联系电话等,而表的里面要填的内容就更加丰富了,如工伤者的身份信息、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参加工作时间、事故时间等,如果是我们来为受伤职工填写该表,这些信息得事先掌握,工伤认定申请表有一栏及受伤害经过简述,这得好好总结一下,把事故发生的前前后后经过好好描述一下,因为这是工伤保险科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一个重要部分,重要依据,另外一栏是用人单位的意见栏,用人单位的意见,也关乎着工伤认定是否可以顺利地进行,具体下面会讲到。后一栏是备注,如果劳动者已参加工伤保险,需到当地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注明“已参保”并加盖保险经办机构的公章。
    2、企业信息,提交企业信息,以我个人的理解目的是方面工伤保险科送达,所以企业信息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企业的名称、哪个工商局注册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这些基本的信息是不能少的,对于企业信息上盖没盖工商局的公章,这是无关紧要的,这份材料只要交一份即可。
    3、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提交一份。
    4、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很容易,提交劳动合同就可以证明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但现实是,劳动者往往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类似如工资条、工作证、工作服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该如何处理?在实践操作中,可以提供受伤者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同事的证明材料即可。
    5、医疗资料:包括出院小结、门急诊病例手册、DR检测报告单及拍片的记录等等。
 
    以上是一般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特殊情况下还要补交其它材料:如申请人不是受伤者本人或用人单位的,是子女关系的,提供户口复印件;配偶关系的,提供证复印件;其他关系的提供受伤者书面委托书;对于工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交通事故的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等。
 
    提交以上材料后,工伤保险科认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他会做出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将需要送达给用人单位的材料,放进一个信封,盖上公章,有时他会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协助送达,有时工伤保险科自己会去送达,但不管怎样送达都会收取几十元不等的送达费用。材料送达给用人单位后,刚刚也说到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有一栏为用人单位意见栏,用人单位的意见大致会有四种情况:
    一种,用人单位同意申请工伤认定,这往往是给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这种情况比较少,要申请用人单位早就申请了,也不会等到劳动者自己来申请;
    二种情况,同意申请,但认为不构成工伤,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工伤由工伤保险科来定夺;
    三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做任何表示,不发表意见。
遇到以上这三种情况,问题往往不大,构成工伤的,工伤认定很快就会下来。
    四种情况就比较麻烦了,开始也谈到了,申请工伤认定的往往是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以此做文章,否认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遇到这种情况,工伤保险科会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两种处理:对于案情简单,路途较近的,他们可能会去工伤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以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二种处理方式,也是工伤保险科常用的一种方式,那就是暂时中止工伤认定,要求劳动者去申请确定劳动关系的仲裁,等确定有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这就比较麻烦,因为劳动关系仲裁后,用人单位还可以起诉、上诉,时间拖得很长,对工伤者是很不利的。
 
    提交以上材料和经过以上程序,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简单的不会超过15日,除了特殊情况,如中止工伤认定,多也不会超过60日就会有结果。等构成工伤,工伤保险科作出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证后,如果还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却不能马上申请,因为工伤保险科还要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劳动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此决定书后,对认定结论书不服的,还可在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过了这段时间,用人单位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工伤认定证可以说这时是正式生效了,这时如果确有必要,就可以启动下一程序,及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下面接着讲,二大点,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也和工伤认定一样,都是向九江市的工伤保险科提出,整个九江市也只有这么个机构有权受理,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这些:
       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这表也可以向工伤保险科领取,一式四份,填表时需要注意一点,表里有一栏需要医师对病情有个描述,领表时应当问清楚,要由哪个医院的哪个医师填写;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伤认可证复印件;
    3、材料医疗资料,这和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材料基本差不多,包括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工伤病例和影像资料等以及需要补正的其它材料。
 
    拿到鉴定结果后,用人单位对收到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在15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江西省鉴定委员会,为终鉴定),如果没提出,就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赔偿了。
 
    以上是讲的工伤认定程序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下面接着讲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区别: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旧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总结一下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二、工伤认定范围有所扩大,且上下班工伤认定还要看责任;
    三、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简化;
    四、部分工伤待遇标准;
    五、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待遇项目;
    六、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做了一些修改。
 
    下面我来一一为大家解析
 
    一、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为什么说,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呢?根据2003年4月27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旧的《条例》中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了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之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要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说明了,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群大大增加了,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六类人群。
 
    二、工伤认定范围有所扩大,且上下班工伤认定还要看责任
 
    旧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新的规定把该条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新的规定除了机动车事故外,还把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只是如果要认定为工伤,是非“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及构不构成工伤还要看劳动者在事故中责任的大小。
 
    第三个区别,鉴定和争议处理的程序有所简化
 
    新的《条例》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而旧的规定在60日内作出(依据为新《条例》第十二条 ,二款);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对发生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等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为新《条例》第五十五条),从以上这两点可以看出,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比以前大大简化了。
 
    第四点区别,部分工伤待遇标准
 
    就拿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来说,新的《条例》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而旧的规定,五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只有14个月的本人工资,可以看出五、六级伤残都分别增加了两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把相应级别伤残所增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总结如下: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增加三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增加两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增加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另外,原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在改为了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实现了“同命同价”。
 
    五、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待遇项目
 
    新的《条例》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支付。
我这里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和由工伤保险支付的项目做了一下区分: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主要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除这几项费用外,其他的由工伤保险支付。
 
    由工伤保险支付的项目主要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康复性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做了一些修改
【新规定】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旧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这可以看出,新规定将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这两种情况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的规定下,仍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同时增加了吸毒不得认定为工伤。
今天讲的内容就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