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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知著】用人单位擅自调岗,劳动者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作者:杨安东发布时间: 2019-05-05 16:42浏览次数:1059


案例背景



2012年何某入职某家居用品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对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作出明确约定。但是《劳动合同书》中一条“因生产工作需要,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却成为将来引发劳资纠纷的伏笔。

2018年何某一纸诉状将家居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原因是家居公司将何某调至新岗位,同时调岗未采取书面形式,无法证明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何某工作两个月后不能接受新岗位带来的变化,协商无果后辞职,之后以家居公司擅自调岗存在过错,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何某的诉求均未得到支持。为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本案为素材展开分析。

家居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调整岗位就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显然,家具公司是不可以单方变更,须经过协商。



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家居公司并不必然违fa!




《zgao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回归上述案例,何某已经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两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视为实际履行,至于此前是协商调岗还是被迫调岗,因没有书面形式的变更,我们不得而知。但从法律理解及适用的角度,何某以用人单位擅自调岗为由主张赔偿必然得不到支持。




见微知著


笔者在本案中代理用人单位,即以《zgao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抗辩劳动者诉求。然而本案中“调岗”所变现出的仅仅是实践中冰山一角。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首先应该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其次应当理解用人单位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劳动者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就要做到“协商一致要书面变更、协商不成要及时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