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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桑原创】学校捐赠倡议的法律分析

作者: 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 2017-12-12 17:29浏览次数:1349

随着教育的普及以及人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大家越来越热衷办校庆活动。通过校庆活动,老同学、老校友荟聚一堂,忆往昔岁月,畅想今天和明天,既交流了感情,又增强了联系,还扩大了学校的知名度,也是众多利好相集合,确实令人欢欣鼓舞。一般来说,考虑到经费问题,学校会发出捐赠倡议书,各位校友也会纷纷慷慨解囊。

然而这里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很少有人去理个明白。

近日,笔者接受咨询的一家学校,准备举办校庆,同样也需要发布捐赠倡议书。校长、副校长们还是法律意识比较强的,咨询到笔者这里。于是笔者借此机会把自己梳理的几点法律意见写出来,以期共享。

问题一:学校可不可以接受捐赠?

问题二:发布捐赠倡议书的主体应当是谁?

问题三:接受捐赠钱款的主体应当是谁?

问题四:接受捐赠的学校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问题五:捐赠人的权利有哪些?

 

针对问题一,律师意见为:学校可以接受捐赠。

法律分析:在我国,有一部专门针对一般捐赠(救灾除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该法在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咨询我的学校为全日制公立的重点中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教育机构,因此其具有接受捐赠的主体资格。

   针对问题二,律师意见为:发布捐赠倡议书的主体应当是该中学。

法律分析:虽然校庆活动在很多地方都有校友会的人出面筹划参与。但是就捐赠倡议书的发布来说,发布捐赠倡议书的主体只能是学校,而不能是校友会。因为校友会只是一个民间自我组织、自我命名的特定的人的集合体,一般不会去民政局注册登记,没有法人资格。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而校友会一般不会进行登记注册,也就不具有法人资格

实际上即使注册登记成为社会团体法人,也没有接受捐赠的资格,因为校友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目前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校友会显然不是。

针对问题三,律师意见为:接受捐赠钱款的主体应当是学校,而不能是老师个人。

法律分析:为了严格保证捐赠的公益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法律规定接受捐赠的必须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换句话说,就是必须是单位或者组织体,不能是自然人个人。老师个人接受捐赠不合法,更不能以搭便车的方式顺带为老师个人谋取福利。

同时,学校接受捐赠也只能用于教育项目,不能用于教职员工的福利或者奖金发放。捐赠用途必须明确、合法。即使是校庆活动需要捐赠,那么捐赠收到的钱款也只能用于特定的校史馆、图书馆等的修缮,而不能用作与教育设施、教育项止无关的花费上,更不能用于大吃大喝、歪风邪气。

针对问题四,律师意见为:接受捐赠的学校有四项法定义务:

1、健全受赠财产登记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

2、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收据的义务。

3、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义务。

4、每年度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公开监督甚至审计的义务。

法律分析:由于受赠财产来源于捐赠人的无偿捐赠,是俗称的“善举”,因此必须认真登记、管理,公开透明,让好人能够安心,这样大家才能都愿意源源不断地实施“善举”,整个社会风气才能转向正能量。绝不能让好人受到伤害,否则,将来必定无人去做慈善。长此以往,教育、医疗等急需捐赠的项目就难以筹款,影响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十分不利。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从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做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第五章做了严格的法律处罚规定。《民法总则》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鉴于捐赠倡议书中一般都会写到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将依法诚信保管使用受赠财产,为教育事业努力奋斗,且捐赠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是毫无疑问的。

针对问题五,律师意见为:捐赠者享有三项权利:

1知情权;2签订捐赠协议的权利;3可以要求留名的权利。
   
 法律分析:捐赠者出于良好的意愿,自愿将自己的财物捐赠给学校,依法当然地享有知情权。不能让捐赠者对钱物的用途一无所知,最后变成了
“好心没好报”,变成了“大傻帽”受到愚弄。这其实是违背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的。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8条、第21条对捐赠人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条款很详细,包括出具收据,包括接受查询,包括留名等等。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将来的竞争其实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学校离不开教育。因此,作为律师,参与到校庆以及学校捐赠活动中去,也是为了祖国的未来尽一份力,对此,笔者感到很自豪。


李小磊,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九江市律师协会理事,九江市律师协会非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九江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小磊律师思维活跃、逻辑严密、理论扎实先后在《江西律师》发表多篇专业文章,多次获得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同时,李小磊律师对待业务勤奋高效、有责任心,担任了多家企业、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在法律顾问工作方面有很多实务经验,处理过大量的公司法务,为企业减少损失、预防风险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李小磊律师是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积极从事公益事业,多次在九江人民广播电台、九江电视台解答百姓咨询的执点问题,多次参与市委市政府的信访接待工作,2011年获得九江市委市政府“全市信访先进个人”称号;2013年荣获九江市司法局“优秀共产党员”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