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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桑视点】于欢案入选指导案例的法律分析

作者:发布时间: 2018-08-08 11:40浏览次数:1122

201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其中,全民参与的于欢“辱母”案作为该批的第一个指导性案例。该案例的裁判要点解释了本案何为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何量刑?该案例明确指导: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从以下几点进行法律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法律依据何在?

作为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具体确认为防卫之“不法侵害”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仅次于生命权的最为重要的权利,当然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一旦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被害人当然享有法律赋予的制止不法侵害的权利。很显然,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具体确认为防卫之“不法侵害”是实现依宪治国的表现,也是加强宪法实施的具体措施之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如系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事实上,该指导的法律依据也来源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人有了生命和自由后,必然享有的基本权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将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防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已有了巨大的进步。我坚信,将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防卫认定为正当防卫会很快实现,这是基本的权利和人具有的基本尊严。

三、人伦是人区别其他动物的重要特性,也是人不断发展的自然基础。保护人伦就是保护人的根本。为最高人民法院变相将亵渎人伦的行为作为防卫的“不法侵害”点赞,是司法的进步,也是司法回归人性的表现之一。我坚信,回归人性的司法裁决会越来越多,越来越人性。




沈峰书于浔阳

二0一八年七月五日